九十六學年度交換學生申請辦法
交換學生甄選辦法
依雙方學校協議之名額薦送,九十六學年度上下學期共計有五十位名額
一、 參加甄選資格
1. 中央大學之在學學生。
2. 在校成績優良或有特殊表現者。
3. 電腦托福測試213分以上者(或新托福IBT80分以上者),或其他考試(如IELTS)能證明其語言能力等同電腦托福213分或新托福80分以上。
二、 報名期間及方式
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,逾期恕不收件。
三、 報名方式
請備妥下列資料,送至系/所,經系所及院之推薦後,由研發處辦理甄選。
需備資料如下:
1. 申請表
2. 家長同意書
3. 聲明保證書
4. 推薦函 1-2封
5. 系所推薦函
6. 歷年成績單
7. 中、英文或法文自傳
8. 履歷表
9. 學習計劃書
10.其他能力證明或個人作品
11.托福成績單 (或同等資格證明)
註1各項表格可自研發處網站(http://www.ncu.edu.tw/%7Encu7020/index.htm)或國際學術交流網(http://140.115.184.224/IAE/index.htm)自行下載或來函至ncu7021@ncu.edu.tw詢問。
四、 錄取通知
研發處將於四月中旬在學校及本處網站上公告審核結果,並以專函通知錄取者。
五、 獲獎助參加交換學生之義務及注意事項
1. 若因資格不符國外協議學校規定而未被接受者,或因故未能成行者,即喪失獎助金補助權利。
2. 前往國外合作協議學校研習,應依照 「國立中央大學學生赴國外合作協議學校進修實施辦法」及其作業細則,自行辦理相關手續,並於本校註冊繳費,無須另繳交換學校之學雜費。
3. 出國進修無法抵免學分或無法如期畢業者,自行負責。
4. 於國外合作協議學校就讀期間,須密切與本校保持聯繫,並遵守兩校之規定及該計劃之規範,不得任意滋事。
5. 研習完畢後,需回本校繼續就讀,並應於回國後一個月內繳交來回機票票根正本及購票證明、護照影本 (含出入境日期證明)、撰寫所修習之課程及生活體驗心得報告3000字乙份。
6. 所有受獎學生獎學金額度均相同,如被分配之交換學校地區消費較高者,獲獎學生亦不得要求增加獎學金。
7. 交換學生經分配交換學校後,不得要求更換交換學校。
8. 獲獎助之交換生,應於規定之年度出國交換,若需變更交換年度,則以變更一次為限。
9. 獲獎助之交換生,若欲申請延長(或縮短)交換期限,以一次為限。經海外交換校及所屬系所主管同意後,始可延長(或縮短)交換期限。簽證需自行回國辦理。
六、 獎學金:
補助項目如下:
1. 往返機票:台灣至該交換學校國家來回經濟艙機票一張、補助上限NTD.38,000。於回國一個月內至研發處請款。
2. 保險費等相關雜費:定額補助NTD.5,000,於填寫交換學生獎助學金請領表後,直接匯款於該學生帳戶。
3. 學雜費:只需繳交中大學雜費,無須繳交交換學校之學雜費。
七、 交換學生計劃(西遊記)執行進度:
日期 |
項目 |
九十六年三月一日 (星期四) |
交換學生說明會 |
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(星期四) |
截止收件日 |
九十六年三月底 |
審核會 |
九十六年四月中旬 |
公布錄取名單 |